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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08號上 訴 人 黃邁綸被上訴人 臺北市廣東同鄉會法定代理人 葉烱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理監事長選舉無效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9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10月13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附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裁判日期: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