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240號原 告 陳保慈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連思成律師被 告 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孟權律師(即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
理人)上列原告與被告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現金增資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340萬元(按被告民國109年10月12日現金增資178萬股,收到股款53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1,920元,原告僅繳納17,335元,尚欠464,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