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240號上 訴 人 陳保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現金增資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40萬元(按青上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9年10月12日現金增資178萬股,收到股款53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2,8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