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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3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336號原 告 劉義雄訴訟代理人 丁啓修律師被 告 陳玄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上開裁定業於109年10月23日送達於原告,惟原告迄今尚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2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