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114號原 告 曾凱寧即艾絲精選珈啡坊被 告 張瑞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有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原告已於109年11月6日收受,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