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17號原 告 李家祈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洋黃金有限公司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確認債務人冉蜀娟對於被告有126萬元之出資額債權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1萬2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程美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