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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9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28號原 告 何孟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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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佩絹律師何婉菁律師被 告 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雅寧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呂畊霈律師詹義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正昇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日期: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