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28號原 告 何孟洲
汪圓女共 同訴訟代理人 翁林瑋律師
王佩絹律師何婉菁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後(見本院卷第411至412頁),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萬8,6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41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萬6,146元,尚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3,2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林振芳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