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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9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薩摩亞商幣寶亞太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雅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孟洲、汪圓女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928號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6萬8,697元(計算式:148萬489元+138萬8,208元=286萬8,6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1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洪文慧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等
裁判日期:2021-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