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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調家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調家訴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乙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藍婉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61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9萬20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裁判日期:2022-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