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訴字第42號原 告 熊楚明被 告 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侯勝茂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雖記載被告為「侯勝茂」,於事實及理由欄位則記載「因工作環境傷害致死,雇主職災賠償,所引證據如附件勞動局爭議調解記錄」等語,惟原告於起訴狀所附證物之「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調解記錄」,其調解相對人則為「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而依照記載之內容,雇主亦為「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是原告應係向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提起訴訟,而此亦據原告於109年10月14日提出陳報狀以為更正,應可確定;次查,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之設立地址係在台北市○○區○○路00號,有登記資料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是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