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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家繼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瑞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鄭百容、鄭百淳、何燕琦間請求確認不動產公同共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24日所為109年度重家繼訴更一字第1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7萬5,4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萬1,53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日期:2021-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