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原 告 柯孫豪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柯燕環、柯瑤華、柯英淑、柯紀君、柯嘉靜間交付遺贈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68,200元,惟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38,424元(如計算書所載),扣除原告前繳之168,200元,原告應再補繳 70,2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宛彤計算書:
項 目 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 聲明第一項裁判費 25,365,000元(註一) 聲明第二項裁判費 99,000元(註二) 聲明第三項裁判費 260,000元 合計:25,724,000元 註一: 1、依本院106年度家訴字第72號卷附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下稱系爭房地)之台新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所載價值為25,365,000元計算。 2、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為594,000元(扣除系爭房地),原告應繼分為6分之1,則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99,000元。 3、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5,724,000元,應徵裁判費238,4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