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原 告 鄧成連
陳貞宏鄧筑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范志誠律師被 告 鄧成聰
鄧明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
簡婕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林家萱律師被 告 鄧發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贈事件,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8月3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新店院區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並請就函附之附件於庭前以書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羅 蓉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