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家繼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7號原 告 鄭溫南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複 代理人 湯惟揚律師

陳彥蓁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陳俊劼、鄭美麗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萬6,635元,惟查本件原告一訴請求分割遺產及返還代墊遺產稅,分割遺產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42萬1,826元(如計算書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1,384元;返還代墊遺產稅金額為68萬4,3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合計應徵12萬8,87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費用,原告應再補繳4萬2,2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莉苓

法 官 潘英芳

法 官 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松計算書:

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項目如下:

一、遺產部分:編號 種類 項目 金額或價額 (新臺幣/元)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 12,836,980 2041/100000 房屋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路000號3樓) (面積101.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1 房屋 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 (上開3412建號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權利範圍 400/100000 房屋 臺北市○○區○○段○○段000○○號建物 (上開3412建號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權利範圍 1304/100000 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權利範圍 11,660,640 1/4 房屋 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面積81.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1 3 土地 臺北市○○區○○段00000地號 權利範圍 24,520,712 7904/100000 4 存款 中華郵政綜合儲金 664,633 5 投資 南港 2,000 6 投資 聯合再生 2,340 說明: 1.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106年1月至109年6月間,編號1房地(含車位)鄰近區段門號平均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2.61萬元,據此估算該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283萬6,980元(12.61萬元×101.8平方公尺)。 2.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108年6月至109年6月間,編號2房地鄰近區段門號平均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14.29萬元,據此估算該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1,166萬0,640元(14.29萬元×81.6平方公尺)。 3.依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查詢服務網查詢108年1月至109年6月間,編號3土地鄰近區段地號平均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61.05萬元,據此估算該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約為2,452萬0,712元(61.05萬元×508.16平方公尺×7904/1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4.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為4,968萬7,305元(12,836,980+11,660,640+24,520,712+664,633+2,000+2,340),原告應繼分為1/4,原告就此部分之利益為1242萬1826元(49,687,305×1/4),應徵裁判費12萬1,384元

二、請求返還代墊遺產稅68萬4,327元,應徵裁判費7,490元。

三、上二部分合計應繳訴訟費用為12萬8,874元。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0-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