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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家繼訴字第 2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0號原 告 朱華芳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律師複代理人 張秉鈞律師

蔡爵陽律師汪懿玥律師被 告 朱彰芳

徐德成訴訟代理人 詹宗諺律師複代理人 邱宜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第一頁第16行關於「呂怡佩律師」之記載,應刪除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家事訴訟事件判決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4-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