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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家繼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 羅曉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法平、羅法正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076萬2391元,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2萬41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2-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