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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家繼訴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羅曉娟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羅法平

羅法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2-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