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原 告 洪明慧
洪美慧上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被 告 洪羽宏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訴訟代理人 王妤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侵害特留分之遺囑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附表關於編號1權利範圍「16分之5」之記載,應更正為「4分之1」。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附表關於編號2遺產項目「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宛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