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1號原 告 林威訴訟代理人 柯俊吉律師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訴訟代理人 王郡蔓被 告 張黃慶娥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被 告 張淑卿
張淑蘭
張麗蘭張鴻鈞
張淑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1號原 告 林威訴訟代理人 柯俊吉律師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訴訟代理人 王郡蔓被 告 張黃慶娥訴訟代理人 陳致宇律師被 告 張淑卿
張淑蘭
張麗蘭張鴻鈞
張淑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