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怡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徐璧湖、楊莎蓁間請求交付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4日所為109年度重家繼訴第65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676,2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57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