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原 告 廖秀如訴訟代理人 張宏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合夥分配利益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08年11月8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擴張請求金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台幣(下同)24,117,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25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8,592元,尚應補繳15,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