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 即原 告 廖秀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維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請求給付合夥分配利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908,8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1,612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1,000元,尚有200,61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