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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45號聲請人 即原 告 源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天然訴訟代理人 蔡富强律師複代理人 張育純相對人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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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複代理人 詹閎任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履約保證金之訴事件,相對人即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聲請人則聲請駁回參加,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規定,應各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裁判日期:2020-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