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71號上 訴 人 張金安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湯智強間請求返還合夥利益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11,0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蘇嘉豐法 官 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