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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0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012號原 告 鍾天文訴訟代理人 黃璿瑛律師被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訴訟代理人 劉冠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託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9日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嘉賢」。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被告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裁判案由:給付信託財產
裁判日期: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