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047號上 訴 人 廖偉晶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力豪間請求給付懸賞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7,13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