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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原 告 周美慧

周慶華原 告 郭廷海被 告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天郁營造有限公司前2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被 告 馮瀚鋒被 告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億5,961萬9,180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5萬1,074元。惟原告對上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抗字第349號裁定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周美慧、周慶華部分為1億1,600萬元,原告郭廷海部分為1,605萬元業經確定,是本件原告周美慧、周慶華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1萬5,200元,原告郭廷海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3,2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俐妙

裁判日期:2020-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