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09號原 告 周美慧
周慶華被 告 天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天郁營造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馮振義被 告 馮瀚鋒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8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答詢表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