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13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世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裕仁間請求返還無因管理利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23日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前開廢棄部分,改判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而本院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59萬3,000元及利息,本件上訴利益為459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