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145號上 訴 人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訴訟代理人 尤馨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壹加壹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張品銳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9萬3,9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郭思妤法 官 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