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179號原 告 林家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山間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陸佰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玖萬伍仟零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