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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212號原 告 劉念慈被 告 許完吉

許家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前於民國109年10月8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於109年10月19日以109年度補字第2373號裁定命原告在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命補繳裁判費裁定於109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之住所,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5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裁判案由:撤銷信託等
裁判日期:20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