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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246號上 訴 人 凱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林綉玉上 訴 人 邱 義

郭良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惠美等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46號塗銷股份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2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2萬6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裁判案由:塗銷股份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2-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