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25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林樂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