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261號上 訴 人 柯春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豐田間請求退夥結算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1萬3,8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6,6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