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264號原 告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違約金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 109年10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裁判日期: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