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314號原 告 劉文海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孟儒、楊文燿、楊文宏、楊鎵瑋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定有明文。而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當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成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0年8月10日民事追加原告暨補充理由三狀中僅記載追加劉文海為原告,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請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