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321號原 告 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日恆興業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靖齊訴訟代理人 曾柏鈞律師
張鴻欣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營運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和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3萬元,應繳裁判費96,3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83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