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321號上 訴 人 和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耀興訴訟代理人 江東原律師
江岱蓉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旺聯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營運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1,8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