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32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高佳駿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斯曼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思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0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