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7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國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鈞洺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271號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