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76號原 告 匯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明珠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律師被 告 陳怡家
鐘雅文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路宣律師
陳泑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裁定於本院108年度消字第22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而系爭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7日判決,經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消上字第23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受理,並於111年7月12日調解成立而終結,有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是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應依職權撤銷本院前揭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俐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