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景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盛保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收買價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845,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8,8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怡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