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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99號上訴人即被 告 林政穎

林坤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淵勇因109年重訴字第299號確認贈與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無效等
裁判日期:202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