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02號原 告 林紫雲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被 告 帝堡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科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0樓之0被 告 何上雲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志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帝堡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帝堡公司)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號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105年11月10日以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05年北板建字第016242號收件字號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被告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00萬元,及自106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惟查:
(一)系爭不動產業於105年11月10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帝堡公司,斯時之出賣人為受託人簡正修,若塗銷登記後,似應回復為原權利人即受託人簡正修,則原告請求帝堡公司回復登記予原告之依據為何?
(二)系爭不動產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6年9月8日以新北院霞106司執協字第103596號函辦理查封登記,目前在做拍賣前之調查,待資料齊全後,會進入拍賣程序等情,有系爭不動產之第一類謄本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就前開部分,請原告於文到10日內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三、帝堡公司於109年6月16日變更公司負責人為王金科,請帝堡公司於文到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聲明承受訴訟,並請被告補正最新委任狀,繕本逕送對造。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