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59號原 告 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立宏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
蔡松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