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文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73號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洪文慧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