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00號原 告 張雅婷
王敬煌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仕傑律師被 告 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文澤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應更正為如本裁定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詠惠法 官 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雅筠附表二編號 地政事務所 收件日期 (民國) 收件字號 不動產標示 1 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105年6月16日 建信字第003030號 1、附表一編號1所示不動產。 2、附表一編號2所示不動產。 2 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 102年12月4日 建信字第007430號 附表一編號3所示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