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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0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琦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獎勵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7萬2,5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萬4,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芯瑜

裁判案由:給付獎勵金等
裁判日期:2023-01-18